鄂尔多斯市的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和标准如下:
- 报销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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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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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 报销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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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生活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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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为:生育生活津贴 = 缴费基数 × 产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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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有上限,上限为73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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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时间:正常为3个月,晚育(25岁以后)加1个月,剖腹产再加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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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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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的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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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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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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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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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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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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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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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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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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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生育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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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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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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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产假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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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这些规定和标准为鄂尔多斯市的女性职工在生育时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和福利。建议符合条件的职工在生育前详细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了解具体的报销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能够顺利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