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保家庭共济的条件如下:
- 创建者条件 :
- 家庭共济账户的创建者必须是职工医保的参保人。
- 适用对象 :
- 实行家庭共济的近亲属为浙江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使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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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济资金可以支付共济成员在定点医院或药店发生的医保报销后的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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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于支付近亲属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历年结余不足时,在浙江省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付、自费门诊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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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于代缴近亲属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用,需满足一定条件,如授权人历年账户结余资金≥2025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并且已与代缴近亲属办理家庭共济绑定。
- 其他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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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济账户被授权对象应为浙江省内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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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对象不能享受授权人的医保报销待遇,即可以使用授权人的个人历年账户资金,但报销待遇需依据其本人所参加的医保制度。
综上所述,浙江省的医保家庭共济政策允许职工医保参保人将其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用于支付其近亲属的医疗费用,但需满足上述条件。建议您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确保符合所有条件后办理家庭共济绑定和费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