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保特殊病种是指一些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费用较高、病情稳定不需要住院的慢性或重症疾病,这些疾病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的通知》(浙医保发〔2023〕39号),浙江省统一了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具体如下:
特殊病种范围
第一批省特殊病种: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障碍、失代偿期肝硬化、儿童孤独症、癫痫、脑瘫、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等16种。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加的病种:在上述病种基础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另加儿童孤独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2种特殊病种。
待遇保障
费用报销: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参照统筹地区住院待遇规定予以保障。所使用的药品、检查、检验、治疗、医用耗材,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目录有关规定。对经基本医保基金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剩余个人负担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直接结算服务:特殊病种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可享受直接结算服务,根据病情需要由具备条件的医师按规定开具长期处方。
办理流程
备案手续:参保人员需持近几年的病历资料、相应的检查(化验)结果、具体治疗方案、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市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由医保医师审核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表》,并由医疗机构进行网上备案。
异地就医备案:特殊病种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特殊病种门诊费用,逐步按参保地同等待遇政策执行。发生跨省异地直接结算的,执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支付政策。
注意事项
政策衔接:对本通知印发前已通过资格备案的参保人员,不再另行备案。地方保留特殊病种继续享受原待遇。
动态管理:省医保局根据民生保障需要、疾病谱变化和医保基金运行以及各地实际情况,分批明确全省纳入保障范围的特殊病种,并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