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保的报销范围及标准如下:
门诊报销
普通门诊 :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报销。如在乡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 60%,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 430 元。部分地区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200 元。
慢性病门诊 :慢性病门诊报销包括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长期用药费用,以及一些其他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疾病费用。2025 年,慢性病门诊的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部分地区甚至实现了 “零起付线”。
特殊病种门诊 :特殊疾病门诊报销如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
住院报销
起付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及以下 200 元,二级医疗机构 460 元,三级医疗机构 700 元。
报销比例 :一级医疗机构及以下 90%,二级医疗机构 80%,三级医疗机构 65%。
大病保险报销
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超过 1.2 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予以报销,不设年度封顶线。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2 万元以下报销 65%
2 万元 -5 万元报销 70%
5 万元以上报销 75%
不予报销的项目
非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如某些进口药品、美容整形手术等。
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 :只有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才能报销,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需自费。
因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如打架斗殴、酒驾等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