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2024年关于精神病人监护人的最新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根据该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确定顺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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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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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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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近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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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在没有上述监护人时,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此外,对于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监护人顺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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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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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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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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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近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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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精神病人能够获得适当的监护和照顾,同时明确监护人的顺序和确定方式,以便在出现争议时能够依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