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监护人无法有效看管精神病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重新指定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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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监护人不愿继续履行监护职责,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组织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申请重新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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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指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申请法院撤销监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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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权,并在此基础上变更监护人。法院会根据监护人的能力和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来决定新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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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行为时,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介入 :
- 如果有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或单位愿意承担监护职责,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监护关系。
- 临时监护措施 :
- 在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新监护人之前,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 法律责任 :
-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变更监护关系的程序 :
- 有关个人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依法调查后认定监护人存在严重不当行为,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监护人。
综上所述,当监护人无法看管精神病人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重新指定监护人、申请撤销监护权、要求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介入,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同时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这些措施旨在保障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和维护其合法权益。